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韩 俊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今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三化”同步,薄弱环节是农业现代化。完成农业现代化这一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必须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力解决好如何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如何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将来谁来种地、农民工如何融入城市等问题。
农业现代化主要指从传统农业到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农业现代化不仅是农业生产手段的现代化,还包括农业制度的变革。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重大任务。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必须顺应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发展趋势,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现代化新阶段所遇到的主要障碍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采取什么样的模式——毫不动摇地坚持农业家庭经营方式
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现阶段工商企业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
从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看,农业现代化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地多人少的发达国家,有大量可垦耕地。劳力紧张,所以选择了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二是以日本、荷兰等国为代表的地少人多国家,耕地有限,选择了发展小规模家庭农场的道路。三是以德法等国为代表的资源禀赋状况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国家,选择了发展适度规模农场的道路。四是以巴西、阿根廷等为代表的拉美国家,选择了大规模农场和小农户并存的发展道路。可见,各国农业经营体制主要是实行自然人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经营体制,公司法人农场只占很小的比例。美国10个农场中有9个是家庭农场,公司制农场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公司制农场的85%是家族公司。
家庭经营成为最普遍的农业经营形式,是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的。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空间分散,且必须对自然环境的微小变化做出及时反应,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监督成本较高。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以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不仅能够对农业劳动全过程共同负责,对农业最终产品负责,而且可以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做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这正适合了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较之其他经营方式,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
家庭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目前,我国有2.2亿个农户,户均土地经营规模不到0.6公顷,这种小规模土地家庭经营格局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像良种、化肥、农药、灌溉技术等这些生产要素,它们的应用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关系并不大,大农场可以用,小农场也可以用。而像农业机械这类生产要素,虽然在小农场上使用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农户通过购买适宜的农业机械或购买社会化的农业机械服务,同样也能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这说明小规模土地的经营者照样可以使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家庭承包经营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改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问题,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毫无疑问,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也有它的局限性。由于规模小,劳动生产率低,农产品成本高,农民从事农业的相对收入低。坚持家庭经营不动摇,绝不是固化目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我国是世界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最小的国家之一,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向外转移,必然伴随一个土地不断向种田能手集中、土地经营规模逐步扩大的过程,这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人多地少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我国的资源禀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走北美等发达国家以大规模农场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更不能选择拉丁美洲大公司农场与小农户并存的“双元化”的农业现代化模式。随着农民不断向城镇稳定转移,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育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现阶段工商企业下乡大规模租种农地,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已经显现或潜藏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风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承包地,以防止在农业人口大批转移之前大规模土地兼并现象在全国蔓延。应坚持“让农民种自己的地”、“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民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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