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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法应当把好种子关
发布时间:2012-02-27    浏览次数:
粮食法应当从源头治理,切实把好种子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少数种子经营企业垄断中国的种子市场,操纵我国粮食种子价格,损害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粮食法(征求意见稿)12条规定,国家保护粮食作物种质资源,扶持良种选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实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此项法律规范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向。此前,围绕农作物转基因的问题,社会各界曾经展开过热烈讨论,国务院有关部委也曾经公开发表声明,禁止在粮食等主要农作物生产过程中采用转基因技术。

  不过,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仍有改进的空间。首先,从立法技术上看,粮食法与种子法应当相互配合,从源头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采用转基因技术,不仅关系到粮食的安全问题,而且还涉及种子的垄断问题。换句话说,如果采用转基因技术,那么,农作物的种植必须依赖种子的供应商,而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传统的农业生产受制于少数种子供应企业,农作物生产的风险大大增加。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然而,这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为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种子法之中。可以这样说,当前对我国粮食生产影响最大的不是自然气候,而是现代转基因技术商业化应用所产生的种子垄断行为。

  其次,转基因技术对人体的危害是否存在始终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科学机构可以证明转基因技术对人体无害,也没有任何一个科学组织可以证明转基因技术对人体有害。我国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但是,对于在利益的驱使下偷梁换柱的转基因种子科研和生产销售行为却无能为力。现在,某些科研机构为了证明转基因技术的有效性,已经开始进行田间试验,如果不出台更加严厉的规范,限制这些科研机构转基因种子的科研和试验行为,那么,很难保证采用转基因技术生产的种子不会流向市场。如果不尽快规范科学研究活动,要求科研机构在相对封闭的状态里从事转基因技术开发和实验,那么,将会给我国的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

  当前,转基因技术商业化应用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转基因商品的识别。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难凭借自己的知识做出分辨。这就要求我国种子经营管理部门加大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源头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恰恰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种子法还有值得改进的空间。

  笔者认为,粮食生产经营和销售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制定粮食法很有必要。但是,立法机关必须瞻前顾后,必须考虑到粮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尤其要从源头解决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粮食法中增加有关种子的规定,全面吸收我国种子法的有关法律规范,从而确保我国在粮食生产的基础环节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粮食法应当从源头治理,切实把好种子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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