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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海峡两岸杂粮健康产业研讨会第一轮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0    浏览次数: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

与以往标准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本次标准修订始终贯彻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原则为基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照风险评估的安全性和食品工艺使用的必要性原则进行了审查,删除了一些经过风险评估不适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了不需要限定使用范围和残留量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和需要限定使用范围的名单;删除了部分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二、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GSFA ),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规标准,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参考了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方面,CAC制定了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 CAC/GL75-2010),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了加工助剂的使用标准standard 1.3.3 processing aids。在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叁考了上述指南和标准。

    在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方面,CAC制定发布了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FlavouringsCAC/GL66-2008 ),本次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上述使用指南。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我国食品工业需求原则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修订过程中,对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增加了部分急需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删除了部分已经不再使用的物质。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等制修订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代表性企业充分参与,使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以清理整合为主,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为了便于使用者的查询,本次修订对现行GB2760-20072007-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同时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

与以往标准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本次标准修订始终贯彻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原则为基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照风险评估的安全性和食品工艺使用的必要性原则进行了审查,删除了一些经过风险评估不适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了不需要限定使用范围和残留量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和需要限定使用范围的名单;删除了部分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二、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GSFA ),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规标准,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参考了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方面,CAC制定了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 CAC/GL75-2010),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了加工助剂的使用标准standard 1.3.3 processing aids。在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叁考了上述指南和标准。

    在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方面,CAC制定发布了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FlavouringsCAC/GL66-2008 ),本次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上述使用指南。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我国食品工业需求原则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修订过程中,对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增加了部分急需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删除了部分已经不再使用的物质。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等制修订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代表性企业充分参与,使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以清理整合为主,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为了便于使用者的查询,本次修订对现行GB2760-20072007-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同时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是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

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

与以往标准相比,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本次标准修订始终贯彻以下四项原则:

 一、以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原则为基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我国已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照风险评估的安全性和食品工艺使用的必要性原则进行了审查,删除了一些经过风险评估不适宜作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了不需要限定使用范围和残留量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和需要限定使用范围的名单;删除了部分没有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二、积极参照国际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GSFA ),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法规标准,对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分析了上述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并参考了CAC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方面,CAC制定了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 CAC/GL75-2010),澳大利亚、新西兰制定了加工助剂的使用标准standard 1.3.3 processing aids。在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和规定制定过程中,充分叁考了上述指南和标准。

    在食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方面,CAC制定发布了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FlavouringsCAC/GL66-2008 ),本次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上述使用指南。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我国食品工业需求原则

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修订过程中,对我国食品工业用加工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增加了部分急需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删除了部分已经不再使用的物质。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等制修订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代表性企业充分参与,使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能够符合我国的实际使用情况。

四、以清理整合为主,重点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为了便于使用者的查询,本次修订对现行GB2760-20072007-2010年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清理整合,同时重点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崇尚健康,回归自然的国际化健康生活理念的普及和提升,杂粮富含营养和生理活性物质的自然属性受到学界和消费者的特别关注,以杂粮类谷物为主要原料研发的各类健康消费品已成为市场热点,相关产业得到迅速推进。

  自20098月由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成都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和台湾大学共同发起组织的首届中国杂粮健康产业峰会暨海峡两岸杂粮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启动以来,两岸同仁携手共进,先后在成都、台北两地成功举办了第二届、第三届海峡两岸杂粮健康产业研讨会,有效推动了两岸杂粮相关产业的产业化进程,得到业界的认同。

  受第三届大会代表的推举与委托,第四届海峡两岸杂粮健康产业研讨会将由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与山西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主办,会议拟于2012810-12日在山西太原召开。大会诚邀海峡两岸学者、专家与业者,发表口头专题报告、墙报论文发表及新产品展示,会后将安排大同、右玉、左云等地山西杂粮生产及加工企业考察。热诚欢迎海峡两岸有志于杂粮健康产业发展的学者、专家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加工营销企业光临指导,增进交流,共同开创杂粮健康产业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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