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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聚焦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
   土地既是农民的财产,又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3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犯。”温总理的报告赢得与会代表委员的热烈掌声。会后,在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代表委员对如何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展开热议。

  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归谁?

  ——大幅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统筹城乡发展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陕西省政协副主席李冬玉委员认为,现行的征地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其重要问题是征地使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过快减少,征用土地引发大量纠纷和冲突,征地成本低廉和对集体土地用途与交易的限制,造成建设用地管理使用粗放等。

  重庆市政协秘书长王长寿委员认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主要是其通过土地被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以及农村房屋出租、出售和拆迁补偿等方式获得的房屋财产性收入。“近年来农民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但土地作为农民最终的财产之一,由此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却不高。其主要原因是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表现为土地所有者主体虚化,农民作为集体土地主体的地位不明确,村集体成员应享有的土地受益权也不明确,从而导致利益与责任极不对称。”王长寿说。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国家有必要、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已成为许多代表委员的共识。

  致公党中央在大会上发言时呼吁,明确农民土地财产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护农民权益。国家对土地进行征用应以平等姿态与农民对等洽谈,不应以居高临下的国家意志“强制性”征地,应尊重农民土地产权,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浙江苍南县宜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杨成涛代表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农业产值来计算,应真正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补偿,而且这种补偿不能是一次性的财产转移,而应是长久的、具有投资性的保值增值的补偿。

  “要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不光应该得到补偿,还应得到在整个土地的增值过程中产生的净收益(剩余),获得属于他们的份额。”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张晓山代表认为,在未来一二十年中,农村土地资本的分配方式与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将左右城乡统筹的发展。政府应该让农民享受到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谈判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

  农村集体土地谁说了算?

  ——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跟进配套措施

  农民在土地征收中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权利贫困。李冬玉建议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补偿安置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尽管近年来征地补偿的标准有了提高,但是基本上没有改变补偿重地上附着物、轻土地价值的思路。应在新的征地法规中补充和完善关于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农地非农发展增值中分享收益的有关规定。

  九三学社中央认为,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让农民和市民一样享有清晰的财产权利和公平自主的交易权利,必须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资产,赋予并保障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

  浙江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小同代表认为,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谁说了算。在制定出台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时,应体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做主这一原则,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明确公益性征地和营利性征地的补偿标准。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应确保农民失地后生活有保障;对于营利性征地,应让农民通过参股的形式,能够从土地中持续获得后续收益;公益性用地变成营利性用地后,农民必须分享土地增值收益。[Page]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国际学院院长郑粉莉代表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应把土地征收与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相衔接,被征地农民的整村组房屋征收与推行城镇集中居住统筹考虑,采用提高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长期实物折价补偿、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相结合的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委员建议修订《土地管理法(草案)》,让农村集体用地可以进入市场流转,让农民获得农地转用的自主支配权和议价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红利。

  发展现代农业要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真正做到农地农用,自愿流转,确保农业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中国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张宏伟委员认为,目前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机构、程序不规范,流转形式多样,监管不足,操作困难。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地流转法》,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管理程序、操作规范、合同签订、违约责任等问题,规范政府、企业和农民三方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利益。

  中粮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宁高宁委员建议,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土地产权和经营权分开。农民享有土地产权,经营权可以归他人,但一定要给农民合理的收入,这样做便于规模化经营。

  能不能带着地权进城?

  ——关键要看土地是不是真的变成了农民的财产

  城镇的扩张与农村的撤并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许多农民会“上楼”,转变为市民。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置农民的土地以及农民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

  代表委员认为,要求农民以放弃对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的分享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社会保障等做法是不公平的。我国正在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体农民都应享有的权利,不能以农民交出土地为条件。农民进城是不是放弃承包地、宅基地、林地和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个人的意愿,不能强行收回。

  “农民能不能带着土地进城,关键要看土地是不是真的变成了农民的财产。”杨成涛代表认为,当前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土地权益亟须用法律形式加以保障,明确规定农民有土地使用权,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如果给农民颁发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让农民清楚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防止以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强征农民的土地。

  浙江奉化市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代表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方面土地资源紧缺,另一方面农村宅基地占用和浪费严重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应该在农民自愿和充分保障土地财产权收益的前提下,建立以地权为核心的农民集体成员退出补偿机制。农民对村庄整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应享有收益权。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九三学社中央认为,只要走好确权第一步,征地制度改革条件就已基本具备,建议选择合适的地区,在明晰土地产权、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开展改革征地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试验。

  “禁止以土地权换市民权,让农民带着土地权利进城成为新市民,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需要。”许多代表委员一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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