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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迎来政策春风 监管部门打出“组合拳”
发布时间:2012-02-16    浏览次数:
   2012年春节热闹的余温还未消退,农业保险已经迎来了和煦的政策春风。

  继1月2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到2月1日公布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特别对农业保险做出指示,再到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年伊始,从中央到监管层,农业保险正受到比往年更多的关注。

  财政部加大补贴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成为财政部新政中的亮点

  自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财政部与各级财政共同支持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财政部网站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逾460亿元,带动农业保险为5.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5万亿元。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表明,财政部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作用。而“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成为新政中的亮点。

  首先,中央财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现有的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棉花、马铃薯、青稞、天然橡胶、森林、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牦牛、藏系羊14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基础上,将糖料作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时,地方可结合实际自行开展特色农业保险。

  其次,将现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的补贴区域扩大至全国。各地可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最后,根据现行规定,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原则上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中央财政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并按市场化规律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费,中央财政将根据现行规定给予保费补贴。对于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加大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有利于增加农业保险的投保率,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

  补贴方面,糖料作物保险按照现行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执行,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等补贴比例为65%。养殖业保险,东部地区的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1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10%。其他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则按照现行政策执行。业内人士表示,中央财政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可以起到引导社会资源服务“三农”,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的积极作用。

  此外,为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知中还指出,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2012年选择四川、内蒙古、安徽、江苏4省(区)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号文件关注农业保险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认为,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体现的是国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视

  除了加大补贴力度,中央“一号文件”的特别关注也使2012年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更为明确。

  2月1日公布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除了突出“科技兴农”以外,还对特别对农业保险做出指示。文件明确指出,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开展设施农业保费补贴试点,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地方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Page]

  天津保监局局长郭左践表示,中央一号文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提出的要求更全面,政策更加明确。这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指明了新的方向,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无农不稳。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重视,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视。”王绪瑾这样解读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农业保险的内容。他认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不仅体现了从传统种植业保险向林业保险的范围扩大,还体现了从传统保险模式向互助模式的探索,更加体现了从发展农业保险到越来越重视农业再保险体系。如此全面、全方位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同时还能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保驾护航。

  “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是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两个有效途径和方式。”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黄英君认为,农业巨灾风险的弱可保性必然会弱化农业保险的“商业性”,而需要“财政支持”并使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也是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的。农业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创新的研究应该围绕这条主线进行,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为这样的研究提供了政策层面的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2011年浙江省宁波慈溪市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村保险互助社,对保险法已有所突破,虽然保监会没有公开宣传,但也没有禁止,也没有过多干预,这说明从中央到监管层已经开动脑筋,通过采取迂回的措施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必须两条腿走路。”郝演苏还建议,成立一家由政府全资控股的、全国范围内经营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公司,或者鼓励突破现有的保险法规,鼓励农民搞互助合作的、初级形式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农险理赔管理

  “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是保监会对农险理赔管理要求的新看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几天后,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这是继2011年4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后,事隔9个月,再次下发涉农保险通知。

  《通知》明确要求了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而“提高定损规范程度,确保结果客观公正;规范赔款业务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户;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控水平;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提高理赔服务能力”是此次保监会对于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要求的新看点。

  首先,保险公司要切实完善接报案管理工作,保证报案渠道畅通、报案流程规范和报案信息的准确录入。加强农业保险的现场查勘工作,确保查勘及时、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结合农业保险特性,建立科学的二次或多次定损制度。

  其次,保险公司要通过清点数量、实地丈量、查阅账目等方式,借助科学手段,准确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数量;要科学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保险人认可的抽样方式定损;要强化定损资料的管理,如实记录清点损失数量、核定损失程度的方式方法、过程和结论,并保存相关的原始工作底稿;要建立定损工作分级复核机制,对分级复核设定合理的比例,确保复核的效果。

  最后,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进行赔款理算,严禁不按合同约定随意确定赔款金额;实施集体投保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实现农业保险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确保保险赔款足额发放到被保险人手中。同时,保险公司要规范理赔全流程的权限管理,切实加强立案管理,明确规定各级机构或人员的立案及立案注销审核权限,明确各级机构或人员的定损权限及核赔权限等。[Page]

  此外,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配置满足农业保险理赔服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并积极构建农业保险理赔外部专家网络;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科技信息建设,实现理赔全流程系统化管理,着力提升理赔管理的技术含量,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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