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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四项管理办法给“四权抵押”设保护线
发布时间:2014-02-18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诸城市政府通过了《诸城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诸城市大棚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和《诸城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根据上述方案和办法,农民今后申请贷款时,将可以用“四权”抵押贷款。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具体规定,诸城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个体私营经济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以其在农村的合法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借款人必须保证设定抵押的房屋在依法偿债后有适当的居住场所。其中有五类房屋不得设定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大棚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本市范围内的农民以自有或拟建的新式冬暖式大棚(蔬菜、苗木、果树、茶叶、花卉等)。大棚抵押贷款的同时,大棚使用寿命期内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大棚使用寿命期暂定为6年。申请大棚抵押贷款的条件有,借款人设定抵押的大棚,必须取得由县级经管部门颁发的大棚所有权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大棚必须参加商业保险。大棚建设需申请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3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用于抵押的土地原则上不能超过家庭承包土地总面积的70%。借款人需向金融机构提供需要审查的资料有,借款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借款用途及效益分析;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规定,可用抵押的林权有: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同时规定,林权抵押担保贷款资金要优先用于与林业发展相关的项目。林权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使用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以林权抵押担保的,最高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的60%;生态公益林建设,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绿化,采取预期评估法,抵押率控制在40%60%。(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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