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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高毒农药实名购买
发布时间:2014-01-26    浏览次数:

  为全面提升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山东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据了解,山东省农药经营单位多达6万家,不合理使用农药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突出问题。近几年,山东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草案规定,山东实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草案明确要求,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区以及其他重要区域,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草案规定,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正确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人员、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草案还规定,要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

  草案还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录农产品生产活动。(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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