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日前发布。通知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通知指出,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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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安全将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 |
|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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