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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家庭农场有暂行标准 为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发布时间:2013-07-25    浏览次数: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临沂市家庭农场认定暂行标准》,从经营者身份、劳动力构成、经营规模等7个方面,对家庭农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该《暂行标准》的出台,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规范家庭农场登记工作,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供了依据。

  新出台的《暂行标准》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或农业生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建立生产经营记录,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对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暂行标准》规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经营面积大田30亩和保护地栽培10亩以上。《暂行标准》还对从事果业生产、花卉、中药材、苗木、茶叶种植和畜牧养殖、渔业养殖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沂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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