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稳步增长,截至2012年底,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企业272家,年生产销售产品约10万吨,涉及75种作物,56种用途,年生产应用面积约20亿亩,形成了从原料供应、研究、生产、销售到推广应用的产业链,具有广泛的发展前景和空间,但在自主创新、应用指导、科学宣传、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此次会议上,中国农业大学农学系副教授谭伟明指出,在目前的制剂登记产品中,乙烯利、复硝酚钠、赤霉酸和多效唑占近一半,其中,原药和制剂企业主要集中在江苏、四川、河南三省,国外企业在中国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较少,约占5%~6%。
会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科学安全应用成为讨论重点。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郑先福表示,植物生长的功效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作物品种、生长周期、施药部位、调节剂品种、施用浓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条件等。正因如此,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技术有很高的要求,一旦出现误差,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药害成了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如使用时期、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不正确都会导致药害,随意将调节剂复配使用也可能会出问题。他表示,同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不同农作物品种的使用剂量也不同。即便大多数人认为非常广谱、安全的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胺鲜酯,也曾在大连油桃上出现过药害。因此,企业有义务做好宣传和科普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作物化学控制研究中心教授段留表示,由于植物调节剂针对性很强,在应用量少、用量准确的情况下,增产增收、改善品质的作用明显。植物生长调节剂最好是一个作物对应一个制剂,因为即便是同一种作物(或不同品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敏感性也不同,会出现时间效应、浓度效应、位置效应,而且调节剂的相互作用和配合使用都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如2,4-D在20mg/kg时有防止落花落果作用,100~500mg/kg时则起到抑制生长和萌发作用。影响调节剂效果的因素除了调节剂产品本身外,还有调节剂的辅剂,以及用药技术(处理时期、部位、处理方法、处理剂量浓度、次数)和外部环境因素。近年来连续发生的调节剂问题,无不与使用不当有关。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颜亚奇表示,最好要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植物的生理特点,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理效应往往与植物的生长发育时期相关,不同生长期使用可能有不同的生理效应。因此使用时不能按统一标准。一个产品应先小区试验,找到合适的用法用量后再扩大推广应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评审处研究员秦冬梅表示,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今年3月1日起已经实施。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十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其中就新增了多效唑、乙烯利等七种调节剂在稻谷、小麦和瓜果等多种作物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外,“烯效唑、甲哌鎓等调节剂在多种作物上的残留限量标准也即将发布,农业部还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秦冬梅表示。
目前,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仍然存在研发力量分散、自主创新能力弱、行业集中度不高、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众多与会代表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应该加强技术创新,企业和科研单位应该联合组织起来,共同打造自主创新平台,聚集力量,联合攻关,组建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发挥主流生产企业的引领作用、政府的扶持作用和行业协会的服务作用,共同促进植物生长调节剂产业健康发展。